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进学校科技创新活力,充分发挥虚体研究机构在学术研究、社会服务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学校虚体研究机构的规范管理及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虚体研究机构均为挂靠在理工类院(系、所),由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的研究机构,统一冠名为“中心”“所”或“研究院”。
第三条 虚体研究机构的基本职责是:立足学科发展前沿,针对重大科学与技术问题,汇聚校内外资源,整合研究力量,开拓特色科研领域,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和原始创新能力,推进学术交流与合作,构建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
第四条 科学技术处为虚体研究机构的管理部门,负责对虚体研究机构进行审查、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申报设立虚体研究机构,应当符合学校总体学科发展方向和要求;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有相关的科研任务、经费来源、必要的研究设施条件和办公场所;在学术方向上应与现有学科和研究机构形成互补,避免重复设立相同或相近学科的研究机构。
第六条 虚体研究机构的设立应有利于构建探索科学前沿、培育和发展新学科、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科技支撑平台;有利于构建跨学科交叉研究的科技创新平台;有利于构建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或组织的学术合作交流平台,提高学校科研及学术影响力;有利于构建与国内外企业开展应用科学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产学研合作平台。
第七条 虚体研究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聘任人员政治素质过硬,无违法违纪、违反师德师风,学术不端等不良记录;
(二)申报设立虚体研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半岛彩票平台
在职在岗的科研人员担任,具有高级职称,有主持高级别科学研究项目或工程实践项目的丰富经验。情况特殊的,经学校审批,可以聘请非学校在职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人,同时必须配置本校人员担任常务副职责任人;
(三)个人原则上只能担任一个虚体研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核心人员不得同时参与三个及以上研究机构的工作;
(四)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核心人员队伍。每个虚体研究机构核心人员中的校内在职教学研究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五人。
第八条 申报设立虚体研究机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报虚体研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向拟挂靠单位提交《半岛彩票平台
虚体研究机构申报表(自然科学类)》;
(二)经拟挂靠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会议审核通过后,向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三)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报学校审批;
(四)学校审批通过后发文成立,同时聘任负责人,并列入学校虚体研究机构名录;
(五)交叉学科类虚体研究机构由管理部门协调确定挂靠单位。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虚体研究机构须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允许下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条 虚体研究机构负责人负责机构内日常事务及有关科研学术活动的开展。
第十一条 虚体研究机构负责人聘期为四年,若需续聘,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变更负责人,均需由挂靠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学校审批,由学校重新聘任。
第十二条 挂靠单位是虚体研究机构的主要建设单位,负责虚体研究机构日常管理,并在人员、财务、场地、设备等方面提供支撑。
第十三条 挂靠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主动申请终止虚体研究机构,经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虚体研究机构不得自行设立子机构、子中心等直属、附属机构。
第十五条 虚体研究机构不得私自开立账户。
第十六条 虚体研究机构须遵守学校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不得私自刻制公章;如需用章,由挂靠单位代章。
第十七条 虚体研究机构举办报告会、讲座、论坛等学术活动,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未经审批的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虚体研究机构内部人员聘用须严格遵守学校人员相关管理办法与规定,不得违规聘用校外人员。
第十九条 同一研究人员参与两个研究机构时,有关成果按照相关性原则进行归属。
第四章 评估与考核
第二十条 虚体研究机构每年须按时提交《虚体研究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并由挂靠单位审核后报送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组织进行评估。新建的虚体科研机构于成立当年开始填报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虚体研究机构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周期为四年,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年度工作报告将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工作由管理部门会同挂靠单位进行。
第二十二条 虚体研究机构若存在下属情况之一,管理部门提请学校予以撤销。
(一)违规开展活动,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二)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三)定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管理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公开发布虚体研究机构名单,对于运行情况良好、组织具有重大影响科研活动、成果显著的虚体研究机构将优先推荐申报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基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2日至2026年12月21日施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